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30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为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税务总局制定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清单推行以来,对纳税人容错纠错空间扩容明显,行政处罚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作用持续放大,广大市场主体感受到了税务执法的“温度”,积极社会效应正在逐步显现。为进一步发挥“首违不罚”积极作用,在制发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并对执行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明确。

二、主要内容

《公告》强调了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三个条件,即一是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主动对当事人适用“首违不罚”。如当事人认为其符合适用“首违不罚”的条件,但税务机关未主动适用的,可以进行申辩并要求适用“首违不罚”。同时,《公告》在“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上,排除了两种情形,即违法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税费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能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不能适用“首违不罚”。

《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适用“首违不罚”的当事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包括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不予行政处罚结论和救济权利告知等内容。

《公告》要求,在适用“首违不罚”时,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管理,准确把握上述三个适用“首违不罚”的条件,不得变相扩大范围、借“首违不罚”之名行疏于履行管理职责之实,也不得擅自缩小范围,导致纳税人不能“应享尽享”。

为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相关要求,充分发挥税务行政处罚普法教育功能,《公告》要求,对于适用“首违不罚”的当事人,主管税务机关要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同时明确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体现税务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原则。

《公告》同时对税务机关加强“首违不罚”风险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明确和完善相关岗责流程,打造权责一致、边界清晰、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职能体系,要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风险防范措施嵌入信息系统,依托信息系统开展“首违不罚”预警提醒、违法阻止和分析评估,定期对“首违不罚”施行情况进行总结,取得“事前放、事中管、事后评”效果。

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列举了4个适用“首违不罚”的事项,兼顾了资料报送、税务登记和票证管理等多类型轻微税收违法行为。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