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1号  2019-01-31  全文有效
 
 

       注:根据2022.01.29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公共交通发展,现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四、纳税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