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26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减轻困难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等规定,经宁波市人民政府同意,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七类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包括:(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2)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造成停产停业后,房产、土地停用;(3)依法进入破产程序;(4)公共交通企业、污水垃圾处理企业当年发生亏损;(5)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当年发生亏损;(6)从事国家鼓励或扶持产业,有市政府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且纳税确有困难;(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其中,第一条第三款所称“破产程序期间”,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起,至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或者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止的期间。第四款、第五款所称“亏损”,按照企业年度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所列示的金额确定。第五款所称“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是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

(二)不得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公告》第二条明确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规定的情形,不得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其中,“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为准。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的办理资料

《公告》第三条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的资料,包括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困难减免税申请报告、不动产权属资料证明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复印件以及困难理由说明材料。

(四)困难减免税办理流程及期限

《公告》第四条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办理困难减免税的办理流程及期限,并明确了信息报告有关要求。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