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全文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1 
来源:  市财政局

来源:市财政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及我市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的部署要求,我局对截至 2023年5月31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了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形成了《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全文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原则

(一)清理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清理重点

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制定依据是否合法;规定内容是否适当;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是否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是否限制公平竞争;是否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情形。

(三)清理标准

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或不一致的,应予以废止并提出废止理由;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或不一致的,应予以修改并提出条文修改方案。不存在需要废止、修改等情形的,继续有效。

三、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

共对69件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其中全文继续有效55件、废止8件,部分条款失效6件,现发文予以公布。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联系处室为法规处,解读人:陈老师,联系电话:057489388435。

原文: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全文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