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进行个税汇算,用什么汇率进行折算
发布时间:2024-06-21 
来源: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我司员工外派,在国外、国内都取得了收入,现进行个税的汇算清缴。该用什么汇率折算在该国家的获取所得和缴纳的税款呢?可否按照全年平均汇率,还是按照每个月发薪日对应的汇率来进行折算,若按照年末12月31日的汇率计算,全年汇率波动大,该数据就不真实了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六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三十二条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二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者实际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折合计算。”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