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其他应付款转资本公积是否要交税
发布时间:2024-06-07 
来源:  12366纳税服务平台

公司欠母公司的母公司债务,由其他应付款转资本公积是否要交税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9〕59号 )规定: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涉及具体业务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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