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02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发背景
与我国房地产开发模式相适应,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制度。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明确各地区预征率下限,其中东部地区省份为2%。2023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明确自2023年7月1日起,宁波市各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2%,达到前述下限水平。
2024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即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据此,在宁波市人民政府指导下,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水平作出调整,促进本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除保障性住房外,宁波市各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至1.5%。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公告》的发布实施
《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指的是税款所属期在2024年12月1日后的按新规定申报。
解读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解读人:俞超
联系电话:0574-87732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