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问题
发布时间:2025-10-17
来源:
浙江12366中心
2021年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1亿元,利率4%,用于日常经营或投资,借款条款设置为可续期贷款(即本金和利息可根据企业需求递延支付,符合权益的性质,在会计核算上计入"其他权益工具“,近5年累计未支出的利息支出2000万元,由未分配利润结转至其他权益工具),该利息支出在2025年实际支付时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另外,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是否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问题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