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整体改制是否适用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5-10-20
来源:
浙江12366中心
我公司为事业单位整体改制,符合“不改变原投资主体 + 承继权利义务”的情况,现需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手续,请问是否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1 号)免征的政策?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规定: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