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甬国税发[2009]67号)规定,已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大榭岛开发区财政局,各市属国税分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现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在8月1日前一律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此项规定各地不得有任何变通。
2、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
3、本通知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包括从事商业经营行为的个人。
4、本通知所称“其他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人。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如果财务核算健全,仍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也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5、上述第3条、第4条所称某项应征增值税行为“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
6、确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划转对象,原则上以1997年度的应税销售额为准。对97年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在划转前一年内已达到180万元的,可以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二个或二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纳税人的,可以按其97年销售额的合计数来确定。其余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对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其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以凭总机构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证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7、对于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开业商业企业,待暂认定期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其是否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应由税务机关代管监开。
8、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为简化计算,可将其划转期当月末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及留抵税额直接转入存货成本,一般不再清理。
9、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前销售的货物,在划转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相应冲减所开具发票当月的销售额。购买方(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发票后,应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并据以计算进项税额,分别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凡发生部分销货退回或折让,购买方将原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抵扣联)退回的,应按实际退货或折让金额开具红字普通发票,随同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退还给购买方。
10、小规模商业企业在划转前如有偷骗税行为或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的行为,在划转后被检查发现的,仍应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处理。
11、凡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收缴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将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注销作废,并收缴其未用的专用发票予以注销。
12、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后,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根据需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增值税征收率(即4%)开具,不得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开具。
13、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后,各级税务机关仍要重视对其簿及普通发票的管理,严格控制其进销存,防止划转后税款流失。原按定期定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定税额应保持不变,不得因征收率调低而调减定额。
国务院关于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对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保证财政收具有重大意义,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决定。由于这一工作牵涉面比较广,各地在划转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根据总局的安排,各地必须在1998年7月底前完成此项划转工作。并在8月20日前将划转工作总结材料上报市局,市局将从8月下旬开始对各地的划转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抄送:宁波市税务师事务所、明州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