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1996]359号  1996-11-12  条款有效
 
 

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第九条、第七条,第十四条失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
      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为了正确理解增值税有关规定,规范执行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
      按照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因此对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能作为下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抵扣。
     其他类似情况,如保税区减免税进口货物,亦按此执行。
     二、关于货物转口贸易、国际间的货物运输的征税问题。
     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转口货物,如一国运输货物通过中国的铁路、公路,或利用中国的机场、码头等将货物转口他国,或利用中国的运输工具将货物运往第三国,这些行为均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区域,不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不同县(市)间移送货物的征税问题。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这里“货物”的范围仅指用于销售的货物,不包括相关机构之间相互移送不是用于销售的货物。“机构”的涵义仅指货物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不包括货物仓储的场所如仓库等。
      四、关于若干价外收费征税问题。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已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备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对商品购销活动中销货方所收受的以让利等各种名义的额外报酬,均列入价外费用范围,按章计征增值税。
  对供水、供电部门(或受托其他部门)在用户申请用水、用电时一次性收取的增容费(又称建设基金)不计入价外费用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五、关于运输费用计算进项税金的补充规定。
      纳税人支付运输费用计算进项税额,必须取得规范的运输发票,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变通。管道运输费用凭管道运输发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货票,作为“专业发票”可以不套印全国统一发票印制章,准予作为规范的运输单据,予以计算进项税额。
      六、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或小规模企业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后,其免税期间或采用简易办法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或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七、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抵扣。注: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甬国税发[2009]67号)规定,已条作废。
     八、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九、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应税消费税的小汽车按财税 字[1994]026号通知,依6%征收率计缴增值税。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车辆交易市场公证后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小汽车(应税消费税),暂免征增值税。
    十、纳税人销售法院判决的抵债物品应按税法规定计缴增值税。对确因客观原因造成抵债方无法提供专用发票的,此项销售业务可按6%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十一、福利校办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享受税收优惠。
    十二、骨粉、鱼粉按照“饲料”类征收增值税。
    十三、礼品广告(或称实物广告)应按混合销售行为计缴增值税。
    十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售额”栏系指应税销售额。 采用先征收,后按一定退税比例退税的出口产品的销售额亦应填入此栏中,申报纳税。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抄送:宁波市税务师事务所、明州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