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
甬国税流[1998]301号
1998-09-14
全文失效
注: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甬国税发[2009]67号)规定,已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
为了更好地执行财税字[1998]113号“关于调整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决定”的精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发生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率具体应视企业经营性质而定,即商业企业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征收率为4%,其他企业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征收率为6%。
1、销售法院判决并且确实无法取得进项扣税凭证的货物;
2、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经营地销售货物:
3、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4、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和、但不符合国税函发[1995]288号所规定条件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
5、经营单位、国家指定销售和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销售执罚部分和单位查处的罚没物品。
附件:国税发[1998]122号
抄送:宁波税务师事务所、明州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