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甬国税流[1998]214号  1998-07-01  全文失效
 
 

注: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甬国税发[2009]67号)规定,已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确保今年“两税”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重申如下:
 一、关于商业企业进项税抵扣问题
 各地对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抵税时限必须严格按国税发[1995]015号、国税发[1995]192号、甬国税流[1996]6号文件规定执行,凡货到未付款的,一律不得抵扣。
 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最低税负率人库办法的问题。
 各地应严格按市局“关于对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强征收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国税流[1994]345号)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对当月实际应交税金高于按规定最低税负率计算的应缴税额,应按实际应交税金征收入库,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搞定率预征,一律不得审批缓缴税款。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具体操作问题。
 享受超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先征后返”的有关政策,从7月1日起,当月应交增值税必须按期足额入库,对高于原工商统一税税率部分的税率,不得予以缓征。其超税负返还金额应按规定结算后隔年返还。
 四、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
 从今年7月1日起,各地在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审批时,必须严格掌握如下标准:其一,各地必须完成市局核定的税收收入任务;其二,企业原则上不能存在欠税,一律不得有新欠;其三,企业实际上缴的增值税比上年同期必须增长的15%以上。
 五、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返还问题。
 从1998年1月1日开始,福利企业“四残”人员占生产工人比例超过35%,但未达到50%的,其退还的增值税只能以弥补到不亏损为限,对未发生亏损或超过亏损部分的一律不予退还。
 六、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征税问题。
 各地应严格执行[1997]285号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意见管理社稷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采用“定额加发票开具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其发票开具额应是发票开具额和《固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注明的经营额的总和,并实行按实征收;若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期间内,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应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补税,税务机关并应根据“通知”规定对其定额进行调理。
 七、关于运费埋藏税换扣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从98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应税货物实际支付的运费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即纳税人在6月30日前收到的,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专业运输发票并已入帐的,可按抵扣率10%计算扣税;在7月1日以后收到或入帐的,不管其实际发生或开具日期,付款日期,一律按7%抵扣。
 八、增值税进项发票审核问题
 各地应按照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上报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的审核。对从案件敏感地区取得的进项发票,除审核其进项发票外,还要审核其相关的运输发票及付款方式,对数额较大的现金交易必须验证其货物是否实际入库,各地可里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控管办法。
 上述规定请各地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