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市内跨区域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甬税一函〔2008〕18号
2008-09-26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局(分局)、市直属分局:
《关于印发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预〔2008〕252号、甬地税一〔2008〕57号)下发后,各地对市内跨区域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要求进一步进行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上述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申报办法
1、市内跨区域房地产企业以法人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分别在分支机构(项目)所在地和总机构所在地进行预缴和汇算清缴。
2、企业在向各分支机构(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申报时,按“该分支机构(项目)预收款收入×70%×预计利润率×25%-本年前几期已预缴税款”计算填入申报表(A表)第16行(计算过程附件列明);如为正数为本期应缴税款,如为负数为多预缴留抵税款,待年终时结算。
企业在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申报时,把“预收款收入全额×预计利润率”计入A表第4行“实际利润额”,A表第8行“实际已缴所得税额”包括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本年前几期已预缴的税款。
3、企业在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申报时,应附上该企业已在各分支机构(项目)所在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
4、年度终了后由企业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