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6]363号  2006-12-28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快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积极推行多元化申报方式,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方便纳税人申报和税款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络申报纳税实施办法》(甬国税发[2002]103号)有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自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起,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原则上实行电子申报,电子申报数据的采集可采用网络传输、软盘读入等方法。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已确认电子申报方式,可直接进行所得税电子申报;非增值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应填写“数据电文申报申请(取消)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审核并在综合征管软件“文书受理”中予以操作确认。在主管税务机关发放CA证书后纳税人方可实施所得税电子申报。
纳税人对原签订的“委托银行划收税款协议书”中有变更纳税帐户帐号的,还应报(附)送新的“委托银行划收税款协议书”,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字盖章后,由税务登记岗在综合征管软件 “维护登记---银税协议维护”中变更修改并确认。
    三、纳税人采取电子报税方式的,其日常申报纳税应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通过电子报税系统办理,申报征收窗口不再受理纳税人纸质申报纳税,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被税务机关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纳税人经纳税评估后调整申报的;
(三)纳税人发现电子申报的数据电文不正确而需要修改的;
(四)纳税人预缴税款需要申报的;
(五)其它特殊情形。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采用电子报税的,还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非增值税纳税人还应报送会计财务报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它纸质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的纳税人数据电文与报送的书面资料不一致时,应以书面数据为准,并按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