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号)】的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行申报扣除制度。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按规定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符合清单申报条件的资产损失(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附件1),并将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符合专项申报条件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附件2)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报告表》(附件3),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三、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实行双向申报制度:
1.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其发生的资产损失,除了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单和专项申报外,同时应上报上一级机构;上一级机构应将本级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清单和专项进行申报,同时将所属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进行汇总后,与本级发生的资产损失一并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上述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和上一级机构。
2.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将总机构本级发生的资产损失按规定进行清单和专项申报;同时将总机构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与总机构本级发生的资产损失一并填写《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汇总表》(附件4)。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将上述资料与所有二级分支机构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延期申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延期申请表》(附件5),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明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各项审核 审批事项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9]19号)文件第二条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颁布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