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经济适用房预计利润率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8】86号  2008-06-25  全文失效
 
 

 注: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号)】的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文中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的实际情况,经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商议决定,对符合规定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其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由原不得低于9%调整为不得低于3%。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