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号)】的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境内有信所、并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如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外方机构支付、负担的,也可委托境内派出(投资)机构或劳务输出公司,外贸公司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代征个人所得税款。
二、对上述受雇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的纳税人,其所得无论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还是由境外机构支付或负担,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其所得如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应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按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的规定。
三、对直接通过中介机构并由中介机构代理到境外进行劳务输出或到境外机构任职、受雇的纳税人,属个人独立劳务,其取得的境外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委托中介机构代征个人所得税税款。
四、纳税人应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境外取得的所得,对能提供其在境外已纳个人所得税的原始完税凭证的,可在中国境内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
如不能提供原始完税凭证或提供假凭证,则不行在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免。
五、各委托代征单位,在向纳税人签订境外劳务输出协议时,应将涉税事项及时告知纳税人,发放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并在劳务输出合同期满回国后30日内向其扣缴个人所得税,于次月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报送纳税申报表或扣缴表等纳税资料。
六、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和派出单位,中介机构签订有关委托代征协议书,解释有关税收政策、发放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委托代征工作,并通过代征单位及时向纳税人发放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等纳税资料,以确保比项工作顺利展开。
七、对不能如实提供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下列方法予以认定;
1、如能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其境外所得可按已在境外完税的收入确认(对不符合实际情况者除外);
2、如不能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纳税人,除不能抵免境外已纳税款外,可按其输出劳务合同上所签订的劳务报酬境外所得。
八、本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