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失效或废止!
各县(市)、区财税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财税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人出售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同时停止征收综合税。
二、对已缴纳综合税并符合原(甬地税二[1997]192号)文件规定的,仍可按规定办理综合税退税。
三、对个人所购房改房用于转让,在转让日的前后一年内重新购买普通住宅房的,其价值与房改房等值部分视作交换予以免征契税,超过部分计征契税。
四、在1999年8月1日前购买普通住房的应纳契税,仍按原政策执行。
五、空置商品住房是指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并通过房地产主管部门综合验收,在1999年8月1日前未收到款项并开具销售发票的商品住房。
六、各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8月底前将空置商品住房进行清理、登记、造册上报税务机关。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如实填写《空置商品住房清理统计表》(附表一)和《未销售的空置商品住房清单》(附表二)。附表一、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其中一份返还企业。各税务机关请将清理结果汇总并填写《空置商品住房清理汇总表》(附表三),于9月15日前上报局税政二处。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2010-09-29)规定,此文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