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6]159号
2006-07-31
条款有效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2号)】的规定,本文第一条已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政策宣传辅导。认真做好本次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调整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本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具体程序仍按甬地税二[2004]6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应充分利用今年税务登记换证工作中所得到的房产和土地基础资料,建立健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税源管理,扎实做好地方税征管工作。
三、请各地抓紧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