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失效或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解决征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现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开展
各地应严格按照甬地税二[2007]15号文件要求开展对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对符合清算条件的,一律按规定进行清算。考虑到清算工作首次开展,情况复杂,难度大,为稳步推进清算工作,各地可以采取先重点后推开的工作方法,积累工作经验,不断完善清算的流程和程序,以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和要求,各地应以以下房地产项目为清算重点:
(一)房地产项目公司的项目
(二)房地产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整体转让
(三)别墅项目(单独立项)
(四)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五)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清算的项目
二、关于对“已转让的房地产”时间的确定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规定,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中“已转让的房地产”转让确认时间以房地产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宁波市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甬地税二[2010]106号),此条自2010年6月1日废止)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则以发生所有权转移时间为准。
三、关于确认普通标准住宅的政策衔接
普通标准住宅标准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一)项执行。对难以划分的,一律按照甬地税二[2006]116号第一条规定办理,确认时间以房地产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四、利息支出的扣除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息支出无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在计算扣除时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原甬地税二[2003]180号第一条(二)项第2条相应废止。
五、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成本与费用的划分
属于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共同的成本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对整个清算项目的成本费用统一核算,然后再按照普通住宅与其他住宅的面积比例在两者之间进行分摊,计算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开发产品的增值额,据以计征土地增值税。
六、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根据甬地税二[2009]104号规定,此条自2008年6月1日废止)
各地要认真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审查工作,严格按照税法清算税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情形而无法清算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核定征收,但必须报市局批准后实施。
七、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