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5]47号
2005-03-01
条款有效
注: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号)】的规定,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宁波市区范围发生了较大变化,各地在实际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的过程中,出现了同一区域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的现象,为了公平税收、统一税政,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市政(85) 66 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内各区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宁波市区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保税区、开发区)鄞州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上述区域内应纳城建税的纳税人,原则上应按7 %的税率征收城建税。
二、个别地区因撤县设区时间短,城市、镇、乡并存的实际情况,城建税税率可在三年时间内逐步过渡,过渡期内的所在镇乡适用税率报市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