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邮电局 关于在全市地税系统推行税务专邮的通知
甬地税征[1998]59号 宁邮局[1998]23号  1998-04-23  全文失效
 
 

 注: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号)】的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2号)】的规定,本文第一条已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邮电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及市邮电局各直属分局、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税收征管改革,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落实税务机关催报催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47号)有关精神,市地方税务局和市邮电局决定在全市地税系统推行税务专邮,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专邮使用范围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采取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纳税人报送各种纳税申报资料;
(二)本市地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寄送各种税务文书。
二、税务专邮使用程序
(一)纳税人在法定纳税申报期内,使用统一印制的税务专邮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封装各类所需纳税申报材料,到指定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或根据约定时间由邮政部门上门收寄,并向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或根据约定时间由邮政部门上门收寄,并向邮政部门收取收据,作为邮寄申报的凭据,以备查核;收到税务机关通过税务专邮发送的各类税务文书时,纳税人应及时在专邮回执上签字,交付邮政投递人员。
(二)邮政部门参照同城特快邮件处理规定收寄、封发、投递税务专邮邮件,并在收寄时,一律出具加盖有“税务专邮”字样的收据。对税务机关交寄的各类专邮邮件,邮局应指定专人按约定时间上门收寄,在邮件清单上签单,投递时请纳税人或收件人在专邮回执上签章,并于收取回执后两日内将回执送交寄发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交寄的税务专邮邮件邮政部门应尽可能做到上门收寄。
(三)税务机关通过专邮向纳税人催办税务登记、催报纳税资料及催缴税款时使用专用催办卡;寄送其它各种税务文件时使用统一专用信封封装。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统一接收、处理邮政部门送达的税务专邮邮件及专邮回执。
三、有关事项
(一)批准纳税人采取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有关条件由各单位根据《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和国税发(1997)127号文件,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报市地税局备案。
(二)邮寄纳税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税务文书送达日期以专邮回执上签字日期为准。
(三)税务专邮纳税申报专用信封按国税发(1997)147号文件规定样式制作;税务机关专用信封及催办卡样式由邮电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样式附后)。
(四)税务专邮专用信封及催办由市地方税务局和市邮电局共同指定印刷厂承印,并负责监制;各县(市、区)地税局统一到市地税局领购;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印制、买卖税务专邮专用信封及催办卡。
(五)税务专邮邮件由邮政部门按件收费,在全市范围内税务部门寄发的催办卡每件为5元,其余各类税务专邮邮件每件为8元。各类税务专邮邮件的费用支付方式由各地地税部门与当地邮局协商确定。
(六)各地地税税务机关应从98年6月1日起使用税务专邮寄送各种税务文书;邮寄申报办法可逐步分阶段推行,边推广边完善,原则上从98年9月1日起在全市推开邮寄申报方式,使纳税人将邮寄申报作为纳税申报的一种方式进行选择。
本通知下达后,各地地税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应将此项工作作为重要事情来抓,本着有利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便纳税人、发展我市邮政事业的原则,对有关各项工作共同协商、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对采取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纳税人认真组织培训,使其明确邮寄申报的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确保邮寄申报质量,以便顺利推行税务专邮。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市地方税务局和市邮电局。
注: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国税发[1997]147号文关于《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已于1997年第10期财政税务公报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