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号)】的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规定,经宁波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批准同意,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通知如下:
一、等级范围
宁波市区的开征范围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新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高新区的行政区域。
宁波市区统一划分为三级。等级区域范围参照甬政办发[2006]90号公布的《宁波市区土地等级成果表》(见附件),其中:一、二级合并为一级,三、四、五级合并为二级,六至十级合并为三级。
二、适用税额
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如下
土地等级 |
一级土地 |
二级土地 |
三级土地 |
年税额(元/平方米) |
15 |
10 |
5 |
三、各县(市)政府根据浙政发[2007]50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交通便利条件和土地利用现状自行确定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报宁波市地税局备案。
四、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的通知》(甬地税二[2004]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